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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7章 我这事,到底怎么办呀?谁给我这个钱呀?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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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现场,不但是一众被告有些着急,原告一方,特别是张红梅的丈夫冯文,有些焦急。

因为就这场官司来说,都可以用旷日持久来形容了。

本身无骨折脊髓损伤的治疗和预后就需要大量的时间。

而医院的大夫,专拣严重的说,说什么:

“轻度损伤的患者经过积极治疗和康复训练,可能恢复较好;而严重损伤的患者可能会遗留不同程度的肢体残疾和功能障碍。”

这让没有相关知识储备的两口子吓的不轻,而这次的伤残鉴定报告上的“七级”,让这二人更是不知道算是轻度或严重。

所以,张红梅这段时间,已经感觉各种的不适,导致前段时间还能正常行动自如的她,无法出席本次的庭审。

而自己委托的这个律师,是他认识的一个家居老板帮忙介绍的。

结果,因为自己律师的原因,连开了四场庭,也没完成一审。

甚至,张红梅及冯文两口子,还有来旁听的亲友们感觉到,这次用的这个律师没用对。

冯文的一个远房叔叔,每一场庭都参加了旁听,在第三场庭审结束后,等自己这边的律师走后,对着张红梅与冯文说:

“你看看你用的律师,你再看看对面的几个律师……如果你要是用了对面的其中随便一个人律师,你的钱早就要回来了!”

所以,在这种印象的加持下,这两口子,对自己用的律师,严重的产生了疑虑——认为这个律师,业务水平不行!

自己用的律师水平不行,对面的律师厉害,自己又嘴笨没文化……

这一切的综合因素,让冯文游离在崩溃的边缘……

而冯文对面的被告席,那一众代理人,也调整了诉讼策略。

为什么原先的诉讼请求为暂定五十万时,所有的被告都不着急。而现在出了伤残等级为七级的鉴定,七级的赔偿标准,按当时当地来算,只有三十五万。这钱少了,相反这些被告都着急了起来呢?

其实道理很简单,鉴定以前,那个暂定五十万,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。

而鉴定报告一出,这一切都尘埃落定了,法庭只需按照各方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,直接在这三十五万里,判令各方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了。

所以,就在所有的被告对这两份鉴定报告质证时,迅速的达成了一致意见:要求原告自甘风险。

举证质证程序,并非只是原告举证,被告质证,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举证和质证。

现原告已举证完毕,接下来,由众被告依次举证。

被告一(房地产开发公司),所举证据为《鸿雁新居前期物业合同》,欲证明被告一已将案涉小区的所有物业管理,包括电梯管理的责任,全部通过合同的形式委托给了被告二,故本次侵权纠纷中,被告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
原告质证意见:

真实性认可,不认可其证明目的,被告一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被告二(乐万家物业公司)质证意见:

真实性认可,但侵权责任不只应有管理人承担,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,尤其是原告方非所有权人,更非使用人,应自甘风险。

被告三(电梯维保公司)质证意见:

同被告二质证意见。

被告四(保险公司)质证意见:

同被告二质证意见。

被告二举证:

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,医院缴费单据,被告二向原告所发《告知函》……

欲证明被告二已履行自身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,原告自身非案涉小区业主,也非电梯使用人,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身体损伤,而被告前后以为其垫付了各项费用三万多,应予返还……

原告质证意见:

真实性无异,被告二所举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二为管理人,理应为此承担责任。

被告一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三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四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三举证:

《电梯维保合同》、《日常检修记录》及《电梯年检合格证》、当日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的监控视频……

欲证明被告三已尽维保义务,该电梯无论从日常的维保和特检所的年检来看,运行正常,此次事故,很可能为原告方操作不当引发的电梯自我保护,原告方应承担责任。

原告质证意见:

年检合格,日常维保正常,不代表电梯故障为原告方乘坐电梯导致,不予认可。

被告一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二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四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四举证:

《公众责任险合同》、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、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,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及照片……

欲证明,被告二做为被保险人已报案,被告四已做相关工作,只是因为原告方最后没有通知任何人就出院,导致这个工作没有进行下去……

原告质证意见:

认可,此组证据更能证明被告二应承担责任。

被告一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二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被告三质证意见:

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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